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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一定要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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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询问通知书》是不可以不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应该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按点接收询问,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方法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方法。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方法。被执行人收到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会取采强制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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