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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如何申请

来源:九壹网

回复: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承担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一、现行税法的额外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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