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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来源:九壹网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的;

(2)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即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

一、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对于渎职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对公职人员从严要求和严格处理的现实考量。

二、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

(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机关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7条、第27、第279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2条、第273条、第333条、第496-5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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