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男,x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市西街15号7单元3-4,电话:
  被告人:哈,女,X年02月01日出生,现*市**区某小区132号楼3-1,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3378.8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至x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葡萄酒,共计540000元。被告后于x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一月之内支付酒款。现承诺期已届满,但被告仍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某人民
  具状人:
  x年7月26日
  相关问题:
  原告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