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新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xx年、20xx年2年未参加年检,现予以撤销。
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通告之日起,在30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及公章交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如对本撤销处罚不服,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达坂城区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城区民政局
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