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
(一)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
注册时,由于商标局的疏忽核准注册,他人也没有提出异议。这种获得注册的商标,本来就不应被核准,所以会被宣告无效。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商标
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注册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的,这个注册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四)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
注册在相同类似或者不相同不类似的商标上,容易使公众导致混淆,损害驰名商标人利益的,该注册商标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五)商标代理人私自注册委托人的商标
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一般情况下,是商标代理机构,把委托人委托注册的商标,拿去注册成自己的商标,收了钱又抢注委托人的商标,这种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六)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
与在先权利人有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的商标存在,还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七)地理商标但商品并不是来源于该地理地区
商标中包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是其实商标并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的地区,并且商标注册人知道该情况,那么这种商标也会被宣告无效。
(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这种情况下,在后注册的商标也会被宣告无效。
(九)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标
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