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被抓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视当时而定。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条件如下: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组织卖淫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规定,组织卖淫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具体为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均属于“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