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7、高利合同。
一、借条败诉的成立因素有哪些
有借条败诉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八种情况:
1、年利率约定超过24%的部分,不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2、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
如自然人是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5、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催款过程中尽量采用书面催款的方式,并留存证据,包括发送邮件或者快递,这样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另外如果电话催收尽量录音,打印通话记录,证明债权人积极催款,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7、感情债所签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8、擅自涂改借条内容或者借款合同
有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会修改已经签订或者打印好的借条,有时候会在双方合意下修改,也有会私下涂改,通常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另行起草一份借条。
如果一定要在原借条上修改,建议在修改部分双方能摁下指纹或者签上姓名,避免修改后对方不认可,导致法庭上不认可借条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话,则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三、借条无效的有哪些情形
下列情况借条无效:(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