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项债务是指地方和地方事业单位发行的财政收入债券,是地方根据信用原则,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前提下出具的债务凭证。发行时,是地方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由地方安排和调度。利息债务,字面上说,是一种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应付债券等,主要区别于无息债务,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三、对地方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确定并报全国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在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债券市场。地方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将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