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主体是中国人民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3.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倒卖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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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坐。此次发行的电子拥军卡共设置为A、B两种类型。其中,电子拥军卡A卡适用对象包括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现役的军官(警官)、士兵(士官、义务兵)、()院校学员、现役军官或干部转改文职人员以及残疾军人,持卡可免费乘坐北京市域内常规公交线路及轨道交通工具。而除现役军官或干部转改文职以外的其他文职人员,则可申领电子拥军卡B卡,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待。无论是电子拥军卡A卡还是B卡,均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最后,必须是向武装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是指中国人民、武装、预备役以及民兵组织。
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