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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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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行动建议: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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