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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来源:九壹网

人民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不存在的话,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欠300元是否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但民事纠纷是不会产生刑事责任。300元产生纠纷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所以机关不会立案,但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是会立案的。

起诉要满足双方确实有债权债务关系、对方并没有清偿、债务已到期等事实举证证明,起诉按照小额诉讼收费标准。

人民受理以下情况借贷纠纷: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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