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构成累犯,另一种认为不符合累犯构成要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规定,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规定,迁居需经批准。
法律分析
一、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属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二、缓刑考验期注意哪些问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结语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属累犯尚无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因为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累犯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必须满足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的条件。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定期向执行缓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规定,若离开居住地则需获得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