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假与持真抢劫造成的现实危害性不同,因而不能把持假抢劫等同于持真抢劫。在客观上持假抢劫也会同持真抢劫一样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压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易于抢劫犯罪得逞,但二者的客观危害并不相同。持真抢劫,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的损害,将被害人置于现实的危险之中,因而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重罚。而持假抢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而言就要比持真抢劫小得多,并且当被害人识破犯罪人是持假抢劫或者在事后得知是用假抢劫时,其面对持假抢劫而产生的恐惧心理会因由支带来的现实危险的破灭而得以很快恢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持假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若要不持假认定为持抢劫而加重处罚,势必有悖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