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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半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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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产检次数没有,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被视为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在产检假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且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公司有产假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且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因此,公司应该遵守劳动法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检查和产假待遇,保障她们的健康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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