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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检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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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产检,就要被当做是在工作,按照工作时间计算,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计算。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女职工,给予15天产假。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增加一个婴儿,可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女职工,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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