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宣判之后的执行程序:先由最高人民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由下级人民通知同级人民派员进行临场监督;再在执行时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最后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