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申请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要求欠款人偿还债款;欠款人不偿还的,可以向起诉,一般需要提交借条或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明,没有借条或欠条的话,仅仅是银行交易流水是不足以证明的,还需要其他证据或者证人证言补强。如果判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可以就判决书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银行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一、欠条怎么写更有效,没有借条该怎么讨债。
1.欠条怎么写更有效
欠条是经济交往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债权凭证,但是由于欠条出具的不够规范,或者说根本就不具备欠条的必要条件,往往因为欠条形式的原因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1)欠条中设置还款期限
(2)更加规范、方便书写。
欠条中金额部分设置了大小写,明确了使用的币种是人民币,这样书写,欠款金额就不易产生歧义和纠纷。
(3)欠条中明确要求欠款人提供身份证明。
一般的欠条上欠款人仅仅签名,不提供身份证编号或家庭住址,并且欠款人的名字是不是其真实姓名或法律意义上的姓名都不得而知。这样,一旦欠款人拖欠不还欠款,债权人即使想起诉欠款人也比较困难,因为起诉状中必须明确写明欠款人的名称地址,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而在一般的经济交往中,出入人情世故的考虑,债权人如果要求欠款人提供身份证明会感觉不好意思,该欠条模式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欠条中设置了要求欠款人提供身份证明的内容,如果欠款人不写或不提供,那就是欠款人不好意思了,并且债权人可以推辞是公司或老板的统一要求,要求欠款人提供身份证明就顺理成章了。
2.没有借条该怎么讨债
(1)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
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如果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则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2)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债权人如果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因此该录音是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二、欠钱不还消失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消失了此时债权人就可以带着欠条等证据直接向起诉了,同时也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2、起诉
接下来就是立案、庭审、判决了。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太大意外的话,3-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欠钱不还怎么办,怎么开庭,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3、调解
由介入调解,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若是不能解决的,那么就需要开庭宣判了。
4、执行
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提起强制执行,让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