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借新还旧贷款”(即“新贷”)提供财产担保,区别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原本存在的没有财产担保的“旧贷”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破产企业为“新贷”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受理前一年可撤销行为有以下几点: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是债务人生死攸关的事情,所以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申请破产,并有权就是否有破产原因或其他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提出意见。
拓展资料: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申请破产。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损害债务人的商誉或阻止债务人进行交易,甚至敲诈或胁迫债务人。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的行为是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一种偏颇清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