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结案时间看情况:
(一)人民审理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即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一、企业破产的申请人都有谁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二、企业破产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3)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