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受偿顺序及破产费用分配。破产清算顺序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工程款、职工债权、财产担保债权、税款等。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不足时需提请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时,可直接扣除与特定财产组合变现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按收入比例分摊。优先受偿权指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
法律分析
一、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一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一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
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破产费用
1.偿付。实践中,破产费用支出几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无论是破产企业自己申请或者是因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前账面几乎全无现金,所以费用支出只能由管理人借款筹集。现破产法规定:
(1)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
(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用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用进行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用有直接扣除和按比例分摊两种方法:
(1)直接扣除。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支付的破产费用,例如拍卖费用、销售税金、过户费用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支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用;
(2)按收入比例分摊。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可按照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按收入比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结语
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决定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前一顺位清偿后剩余财产才能用于后一顺位债务的清偿。顺序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的欠付工程款、职工债权、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权。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不足时管理人应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的分配可直接扣除或按比例分摊到特定破产财产组合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