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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九壹网

拆迁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但对农村房屋拆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且不起诉或执行补偿决定,则可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市、县级可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需提供补偿金额、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对强制拆迁有严格的。

法律分析

不同意拆迁一般不能够被强制拆迁。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对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拆迁部门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严格强制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拆迁: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距

拆迁在理论上是有法律规定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距。一方面,拆迁的法律规定通常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而制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拆迁对象可能不同意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拆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实际执行时遇到阻力。另一方面,拆迁的实际执行也受到地方的影响。有时,地方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等问题,导致拆迁的执行不够公正和透明。因此,解决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距,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拆迁的公正执行,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拆迁问题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和程序,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然而,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差距和挑战。拆迁需要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行,地方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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