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额需缴纳所得税,但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除外。减免的项目包括农产品、古旧图书、残疾人专用物品等。由卖方付,但实际上由买方承担。
法律分析
减免额要缴所得税,但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除外。减免税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古旧图书、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等。
一、减免额是否缴所得税
减免的要缴所得税。减免的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减免税的项目有什么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是买方还是卖方付
是卖方付,会包含在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的。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税种。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减免额需要缴纳所得税,但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除外。减免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古旧图书、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等。是由卖方付费,实际上由买方承担。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的计税原理,只有存在增值的情况下才会征税。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