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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应当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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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表现,民事义务的内容由相应的民事权利限定。在很多情况下,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担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相互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约定的合同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一、权利行使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二、民事权利有哪些内容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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