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保管费---费用为商店价格的20%(24小时),48小时则为40%,如果的拍卖物品卖出去了,这个保管费会连同卖出去的费用退还的;如果拍卖的物品没人要,时间到了,物品寄回,保管费不退。
2.拍卖费---是卖出物品后的拍卖行收取的佣金,主城拍卖行收取5%,中立拍卖行收取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