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标准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相关申请保全措施。保全费用根据财产金额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申请人在30天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一、诉讼保全费用如下: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52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相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解除保全。根据诉讼保全费用标准,保全金额不满1000元的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