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了连带责任的限定期限、连带责任一般赔偿比例以及连带责任与子女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的期限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会关系到子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有限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能否限定期限
连带责任能限定期限,该期限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一般赔偿比例是如何的
连带责任一般赔偿比例如下:
1.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3.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是否关系到子女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由保证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是不会关系到子女的,如果保证人死亡,子女继承了遗产的,由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结语
连带责任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内生效。连带责任的赔偿比例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时平均分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会影响子女的利益,若保证人去世且子女继承遗产,责任限于继承遗产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一条 经过调查,不属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