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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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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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