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不起,也仅是民事纠纷,不会判处刑罚。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罪的主观要件。
二、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罪的既遂。构成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罪的罪数形态。行为人犯有罪,同时又因犯有其他罪的,如因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