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之一:[持有伪造的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伪造的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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