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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劫与车劫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来源:九壹网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罪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与抢劫罪有本质区别:目的不同,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行为表现也不同。本罪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照行为人意图行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和人身健康权利。两者在客观行为上也有差异,本罪达到目的后通常会离开或毁坏船只、汽车,而抢劫罪则会继续使用或出售所劫物品。

法律分析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罪量刑

1、劫持船只、汽车的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定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使行驶或使用中的汽车、船只按照行为人指定的路线、方向、航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船改变用途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

结语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行涉及以强迫行驶或改变用途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与抢劫罪相比,劫持船只、汽车罪的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和对象都有明显区别。一旦达到目的,劫持者往往会离开或毁坏所劫物,而抢劫罪则通常涉及占有和使用所劫物的延续。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罪量刑应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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