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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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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当村委会在协助乡镇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乡镇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定性量刑。村干部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此时视村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同时也构成贪污罪了。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应视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他们在从事上述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构成贪污罪。随着新农村发展的城市化建设,针对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款一直都是征地村民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对于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被侵占问题遇到也不要慌张,掌握法律知识,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理性面对,理性处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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