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工资的结算方式和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发放工资的时间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当天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分析
关于工资的结算方式,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间会告知您。
没有劳动合同,那么最后在离职当天结清工资,不然,反映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辞工的理由哪个最好
辞职理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二)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三)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四)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五)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六)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推荐:尽量采用与工作能力关系不大、能为人所理解的离职原因,如为符合职业生涯规划、上班太远影响工作、充电、休假、生病等。
三、辞职了工资什么时候发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为了方便或节约成本,可能会选择用现金或实物支付工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是用现金或实物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结语:工资的结算方式在公司告知您后,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请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否则,可能会面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同时,如果您未收到应得的工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