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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确认和抵销

来源:九壹网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一、为什么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的原因如下:抵消权的延续的前提是转让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主张抵消的一方债权已到期。在债权转让中,抵消权可以延续自不待言;在债务转让中,如果抵消权可以延续,即债权人与受让人抵消,那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就消灭了,明显不合理。

二、法定抵销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共享债权,抵销的基础是双方既互相负债又互相分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没有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没有债务,没有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到了履行期限,才能主张抵销,否则,就等于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清偿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例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中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类型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相同,例如,它们都支付金钱,或者交付相同类型的物品。质量相同,指标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类型质量不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三、是否只有合同之债才可抵消

并不是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只要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就能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该债务可以进行抵销;以及一方的债务到期,任意一方提出抵销请求的;或者经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决定抵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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