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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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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伤情、病情的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

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民事案件,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此时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民事案件,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此时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民事诉讼证据不足时,法庭就没有办法正常的审理下去,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通常也是败诉。那也就很难判断出当事人双方的孰是孰非。作出的审理判定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审判人员,以防在在证据判定中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分配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被告方不举证,就意味着自己败诉,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损害方倾斜,特别加重了施工方的义务。

(四)过错原则。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过错原则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五)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但是,如果不对原告方或反诉方予以赔偿或补偿,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责任,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亲属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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