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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

来源:九壹网

本文探讨了人身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连的特点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的性质和特征。作者认为,人身权通常情况下是专属于个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已呈现出更多债权的性质,并且可以被自由处分。此外,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并且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因此,支持第二点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

法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连,具有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无法分离。人身权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但企业法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应自然沿袭人身权专属于个人行使的这一本质特性,不得转让。

第二中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人身权是专属于个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但人身请求权已不再是人身权本身,已经呈现出更多债权的性质,而债权是可以被自由处分的。另外,人身权不得转让这一论断本身也是不准确的,现实中存在着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人进行创作等,而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则更加彻底。因此,从救济权的性质以及更好地保护受害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受害人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既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支持第二点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自由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绝对不得转让,即使有些权利客体可转让,也并不能改变人身权的本质属性。

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人身损害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而应沿袭。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结语

人身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人身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连的重要法律特征,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无法分离。人身权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但企业法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应自然沿袭人身权专属于个人行使的这一本质特性,不得转让。然而,支持第二点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因此,应允许受害人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既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2021-04-29)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03-07)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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