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的病假权利和医疗期限,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并提供相关证明,单位只有审核权,没有决定权。当医疗期满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员工病假请假是其基本权利,单位不批准违法,员工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帮助。
法律分析
《劳动法》详细规定:
1.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刚性规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
2.基于单位享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和对于员工上岗出勤的知情权,员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以告知单位安排代岗人员,同时注意保存医疗证明和门诊记录单等证据。
3.在员工病休期限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了给出了医疗期的概念,单位不得解除法定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该规章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上班仅一天的员工,也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关于员工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10天类的规定是违法的。
4.《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具备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后,劳动者有权休息。
5.健康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保障,劳动者有权休息。因此,员工请病假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单位审批的范畴,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有审核权。也就是说,对员工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查权,而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
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提供诊断证明要求休息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准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如果其仍需治疗休息,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员工病了请假休息或者去医院看病这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法》也有明文规定,因此,只要与公司领导沟通清楚,请假就医的情况提供相关诊治和付费票据,情况属实公司应当会同意。如果公司不批假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是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帮助。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员工病假是其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无需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员工只需与公司领导沟通清楚,提供相关的诊治和付费票据,公司应当会同意员工的请假。如果公司不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根据此为依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帮助。员工的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护员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