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鉴定费用应由举证方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支付。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公平原则,防止滥诉和浪费司法资源。受害人进行的伤残鉴定应由加害人承担,因果关系明确。
法律分析
第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因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负担,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败诉方应负担诉讼费用。然而,考虑到受害人进行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确定责任方的违法行为与鉴定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个人认为受害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