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征地款诉讼的分类问题以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其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依法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以及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解决的是行政案件,是人民通过审判方
法律分析
一、关于征地款诉讼的分类问题。
在我国,国家拥有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但具体的征地工作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因此,针对征地补偿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归类为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第126条、《人民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反诉自诉人。
结语
本文介绍了关于征地款诉讼的分类问题以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依法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以及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是人民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以及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