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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条件会有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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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客体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客观要件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为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且必须出于故意。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与

法律分析

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二、私贵重金属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依照《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认定:

(1)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的贵重金属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行为人携带、运输贵重金属“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的贵重金属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根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为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分子提供以上帮助的,当然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共犯论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条件会有何种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贵重金属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走私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走私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或者一般成员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贵重金属,并且具有走私贵重金属的故意。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已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走私贵重金属,并且具有走私贵重金属的故意,才能构成该罪。

结语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一种涉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的犯罪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客体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走私贵重金属罪可以分为既遂与未遂,具体认定标准可参考相关规定。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相关人士的帮助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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