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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与股东的权责关系

来源:九壹网

法人与股东的主要区别在于:1)管理权不同,法人享有经营管理权力,股东只享有分红等权利;2)承担责任不同,法人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以投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分析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法人与股东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1、管理权不同

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享有分红等权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有效。

2、承担责任不同

法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而股东则负有承担公司亏损、资金抵债等有限责任,但以投资数额承担责任,股东付过出资就不再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企业法人与股东的权责关系:法律框架与合同约定

企业法人与股东的权责关系涉及到法律框架和合同约定的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拥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在权责关系中,法律框架起到了规范和保护的作用,确保企业法人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和维护。同时,合同约定也是权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股东权益、企业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法人与股东的权责关系需要在法律框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规范和处理。

结语

企业法人与股东在管理权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法人享有经营管理权力,股东仅享有分红等权利。法人承担公司资产责任,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而股东仅在有限范围内承担公司亏损、资金抵债责任。法律框架和合同约定在规范和保护企业法人与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处理权责关系,确保企业稳定运营和股东权益得到维护,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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