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是拆迁过程中常见的一环。如果拆迁方给出的方案不符合被拆迁人的期望,被拆迁人可以先与拆迁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话,被拆迁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复议和诉讼是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常见维权途径。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农村危房拆除行政复议流程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农村危房拆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危房拆除行政复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并出具行政复议通知书。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程序违法等。
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包括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等。
5.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利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6.行政复议费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危房拆除行政复议流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结语
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是拆迁过程中的常见方式,但如果双方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