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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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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

(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一、二审的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可以改判。

3、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二审发现一审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二、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3、人民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庭审理,换言之也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

人民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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