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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负责全责情况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本文介绍了最近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明确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并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以及及时撤除现场提供依据。该规定列举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并提供了明确的责任追究依据。同时,对于单车事故和两车事故的处理方式,也提供了解决方案。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法律分析

最近,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得到了发布,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并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以及及时撤除现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这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中,为双方当事人明确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拓展延伸

最近,我国交通部门发布了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根据新规定,哪些情况下肇事人需负全责呢?

首先,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情况,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那么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情况,如果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或者明显不慎造成的,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造成的,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新规定,我们应该认真遵守,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结语

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发布以来,为当事人明确责任提供了依据。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同时,新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如追尾前车、倒车尾撞后车、溜车等情况下肇事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新规定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环节进行了调整,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对于单车事故和两车事故,新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以方便当事人撤离现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 因调查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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