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登记收养,自登记之日起建立收养关系。
如果不注册,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存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同意或者一方要求公证收养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但是,公证并不是建立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就不用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