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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错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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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错要负法律责任的。

判决书是指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法官要用专业知识在司法判决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司法审判是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要求法官对于各种纷争,都要运用法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一、刑事审判的特征有哪些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人民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某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等。

(二)性。是指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性,在评议时有权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三)中立性。这是指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在社会利益(检察官)和个人利益(被指控人)之间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世界宣言》第10条即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四)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六)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七)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八)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性与中立性。

(九)终局性。是指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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