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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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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可以结婚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并没有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现实生活中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

一、民法典不能结婚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二、女方年满18周岁结婚是否可以

我国结婚登记年龄:女性和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分别是20和22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民法典》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结婚登记年龄登记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二)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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