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财产损害的定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的方法。财产损害包括金钱上的损失,如医疗费用、抚养费、损失收入等。违约行为是导致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而侵犯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带来财产损失。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等,而集体所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等属于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法律分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上的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相对。指得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如医疗费支出、抚养费用、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一般而言,违约行为主要导致财产损害,而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不仅财产法益(物、无体财产权)受到侵害会造成财产损害,人格或身份法益遭受侵害也会产生财产损害即致使受害人的财产减少。
二、财产损害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竞合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受损方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财产受损,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损方享有前述几种请求权。
因同一法律关系,导致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择一行之即可。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情况。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民法典》提供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和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他人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者返还给权利人。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权利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人返还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可以参照适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规定,对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还规定了处理不当得利纠纷可以请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以的。
在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时,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持。同时,有关机关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