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答辩期间提供答辩状并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此外,根据该法第五十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影响审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或向起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收到的起诉书后,应在答辩期间提供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二、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是多少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三、我们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起诉,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时,出借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年利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利率=年利息÷本金。因此,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若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这个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就可以算作高利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的起诉书后应在答辩期间提供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同时,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民间借贷方面,根据该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此,如果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如果无法追讨欠款,可以委托律师向起诉,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人民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