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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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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

【行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二号楼12楼1215房间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职代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县级以上工会批准意见;

单位停产、半停产的证明材料;

门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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